诉讼期间隐瞒事实 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7年前胜诉的案子被改判
2023-12-05 16:28: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李志凯 | 点击量:810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志凯)如果隐瞒了诉讼期间签订的协议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近日,经汨罗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再审改判,黎某605万元的诉讼请求由原审支持变成了驳回。黎某没有想到,由于自己隐瞒了诉讼期间签订的协议,导致胜诉的案子被改判。
2014年,刘某承揽汨罗市多处建筑工程,因资金周转需要,他以个人名义多次向黎某借款,出具了7张借条,总金额为605万元。
2015年底,刘某资金链断裂的消息传出,黎某多次登门讨债,刘某不是避而不见就是敷衍拖延。见此情形,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法院开庭审理前20天,刘某约见黎某解决债务纠纷。他表示愿意将自己在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黎某抵债,条件是黎某要免除部分借贷利息。
黎某权衡再三。按照刘某目前的经济状况,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还钱,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知名企业,具备偿还能力,自己吃点小亏也划算。于是,经双方协商,确定借贷金额为475万元,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法院如期开庭,此时刘某债务缠身并且涉嫌经济犯罪,本人东躲西藏没有参加庭审。黎某见状,只讲了双方借钱的情况,不提双方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的事情。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黎某605万元诉讼请求,并公告送达。
此后不到两个月,刘某因经济犯罪入狱。黎某凭借债权转让协议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分3次从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现债权332万元。此后,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刘某存在另外的经济纠纷为由停止向黎某支付。为此黎某又以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刘某在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
2022年,刘某刑满释放。他在处理与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时看到了判决书,不由心生疑惑。不是已经和黎某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吗?法院怎么还判决还黎某605万元?
到底是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支付给黎某475万元,还是依据民事判决协助法院执行黎某在公司的605万元债权?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不知如何是好。刘某于是向汨罗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并提交了那份债权转让协议。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黎某与刘某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表示知悉。可见,这份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对先前民间借贷金额的最终确认,且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债务偿还,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细心的承办检察官通过裁判文书网还搜索到,在另外一件刘某与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也对本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汨罗市检察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后,黎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恼不已。曾经还暗自窃喜,以为通过法院判决一来自己可以得到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院判决书,同时也可以凭借债权转让协议向湖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没想到,自以为的讨债“双保险”,却因为隐瞒事实,导致自己的债权一点都不保险。这也让他意识到,诚信才是债权最好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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